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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刑终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张奉飞故意伤害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宁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奉飞,黄某1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9刑终309号原公诉机关福建省屏南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奉飞(绰号阿懵),男,1989年10月3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3日被逮捕。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男,1993年6月20日出生于福建省屏南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福建省屏南县。屏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屏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奉飞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16年7月20日作出(2016)闽0923刑初5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张奉飞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了上诉人张奉飞,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一)刑事部分2015年1月21日13时许,因被告人张奉飞朋友魏俞标认为黄某1发短信调戏其女朋友杨某,被告人张奉飞同魏俞标等人驾车前往屏南县古峰镇佳垅环岛乡下厨房特产店寻找黄某1理论。张奉飞找到黄某1后二人发生扭打,被告人张奉飞遂从自己车上取来一把武士刀,并持刀追砍黄某1。追砍中,张奉飞将黄某1身边的张某3右手腕砍伤。而后,黄某1与倪明明持砍刀与张奉飞对打,对打中被告人张奉飞用碎砖头将黄某1砸伤,被告人张奉飞在互殴中被捅伤。经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害人张某3伤情属轻伤二级,被害人黄某1伤情属轻微伤。2016年1月12日,被告人张奉飞被屏南县公安局民警抓获。2016年6月3日,被告人张奉飞亲属与被害人张某3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张奉飞亲属赔偿被害人张某3经济损失人民币45000元(币种,下同),并取得被害人张某3谅解。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人张某3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案发当日,张奉飞拿着武士刀在屏南县古峰镇佳龙环岛附近追砍黄某1,他伸手扶黄某1时,张奉飞一刀砍向黄某1,他右手手腕被砍伤,后他想着去医院,没有注意后面发生的事情。2、被害人黄某1陈述证实,案发当日,他和张某3在佳龙环岛乡下厨房专卖店内,张奉飞手持一把武士刀和三名男青年让他出去,当时张某3拦在张奉飞和他之间,随后他往上洋头方向跑,在乐乐福参观门口摔倒,张奉飞持刀砍他,他有听到啪啪的声音,不清楚是否有砍到他,后他跑向马路对面,张奉飞等人在后面追,跑到马路对面寿山兔肉店门口,张奉飞自己摔倒,一把刀掉在地上,他拿刀继续往前跑,跑到佳龙环岛靠上洋头方向红绿灯等待区三角坪处,他见张奉飞在路边捡了一块石头追上他,他手里拿着一把刀,张奉飞用石头扔他,他鼻子上被砸了一下,鼻血流了下来,他拿着刀乱舞,大腿上不知怎么被捅了一下,他便上了一辆出租车,到医院才知道张某3受伤,后才知道这件事是因为给魏俞标女友发短信引发的。3、证人叶某1证言证实,2015年1月21日下午,在屏南县古峰镇佳龙环岛,张奉飞持砍刀追砍黄某1,而后黄某1、倪明明持刀与张奉飞对打,他见黄某1拿着一把匕首站在那里,张奉飞往马路方向跑去,跑的过程中见张奉飞大腿流血,他才知道张奉飞大腿被黄某1捅了一刀。4、证人吴某证言证实,张奉飞持武士刀向黄某1砍去时,张某3用手挡了一下,黄某1往双溪方向跑,随后他见张某3捂着手往逸家方向走去,黄某1和倪明明面对面时,两人没说话,他见黄某1拿着匕首捅向张奉飞,他见张奉飞流血了。5、证人黄某2证言证实,张奉飞持刀砍向黄某1时,张某3护着黄某1背后的手往回缩了一下,他送张某3去医院时,张某3对他说手是被张奉飞砍伤的。6、证人杨某、黄某3证言证实,本案系因黄某1发短信给杨某引起的,杨某也听说了张奉飞和黄某1打架的事情,证人黄某3证言证实张某3手被砍伤。7、证人张某1、黄某4、叶某2、苏某、余某等人证言证实张奉飞、黄某1等人在佳龙环岛附近打架。8、证人李某、张某2、周某证言证实黄某1鼻子被打伤。9、现场示意图、监控视频资料证实案发现场情况。10、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屏公鉴(2015)040号鉴定书、屏南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屏公鉴(2015)039号鉴定书证实,被害人张某3伤情属轻伤,被害人黄某1伤情属轻微伤。11、屏南县公安局出具的侦破报告、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张奉飞系被抓获归案。1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张奉飞作案时已达完全刑事责任年龄。13、屏南县人民法院(2008)屏刑初字第28号刑事判决书、屏南县人民法院(2012)屏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张奉飞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8年5月29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2011年4月22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2年11月21日被屏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4年6月24日刑满释放。14、被告人张奉飞供述证实,案发当日,黄某1发短信给魏俞标女友,黄某1同张某3出来后,先用匕首捅伤他大腿一刀,他很生气,后持砍刀追砍黄某1,期间黄某1摔倒,黄某1伙同倪明明二人持刀追砍他,他捡了路边一块碎石头朝黄某1扔过去砸中黄某1脸部。案发后,他遇到张某3时,张某3说是被他持刀砍伤的,具体细节不记得,但是仔细回想,当时只有他拿刀,张某3是被他砍伤的。(二)民事部分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系城镇居民。被告人张奉飞故意伤害黄某1,由此造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经济损失有:医疗费2948.25元、误工费540元、护理费81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元、交通费50元,以上经济损失共计4648.25元。上述事实有经法庭举证质证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1、身份证明、户籍证明证实,原告人黄某1的身份情况。2、门诊病人费用清单证实,原告人黄某1花费医疗费2948.25元。原判认为,被告人张奉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张奉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奉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奉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奉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3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张某3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张奉飞的故意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造成经济损失4648.25元应当赔偿。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张奉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被告人张奉飞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经济损失人民币4648.25元。该款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付清。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黄某1的其余诉讼请求。上诉人张奉飞上诉称:被害人黄某1有过错,上诉人系正当防卫,且上诉人有如实供述、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3并取得谅解等情节,原判量刑偏重,请求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张奉飞故意伤害被害人张某3致轻伤、黄某1致轻微伤并造成被害人黄某1经济损失4648.25元的事实,有经原审庭审举证质证的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张奉飞提出被害人黄某1有过错、上诉人张奉飞系正当防卫的意见。经查,虽然证人叶某1、吴某证言称上诉人张奉飞是被黄某1用匕首捅伤后才拿武士刀去追砍黄某1,但该二证人证言得不到其他证据的印证,且该二证人系张奉飞朋友,所作证言证明力较低,依据现有在案证据无法认定被害人黄某1有过错,上诉人张奉飞的行为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该上诉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张奉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人张奉飞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从重处罚。上诉人张奉飞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上诉人张奉飞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奉飞积极赔偿被害人张某3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张某3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上诉人张奉飞的行为致被害人黄某1人身损害所造成的经济损失4648.25元应当赔偿。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维代理审判员 常 虹代理审判员 朱 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钟成发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