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82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刘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遂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全文
广东省遂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823民初1359号原告刘某,女,1981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被告黄某,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广东省遂溪县人,住广东省遂溪县。原告刘某诉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9月2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吴建峰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刘某、被告黄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某起诉认为:2006年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在未对被告个人情况深入了解和交流便于××××年××月××日办理了婚姻登记。因为男方有弱精情况,结婚多年未生育小孩。原告于2015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但法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不允许原、被告离婚的判决。现原告请求法院判令:1、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原告刘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在举证期限内向本院提交证据有(复印件):1、《结婚证》;2、《身份证》;3、(2016)粤08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一份;4、《户口簿》。被告黄某没有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其答辩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双方没有生育小孩。2015年12月24日,原告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作出(2016)粤0823民初15号民事判决,判决双方不准予离婚。本院认为,本案系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根椐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原因和夫妻关系现状等情况综合分析,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双方皆同意离婚,应准以双方离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刘某与被告黄某离婚。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吴建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岳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