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03执18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湖南省汇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诉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汇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103执180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汇昌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钢材大市场。法定代表人许芳芳,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开福区。法定代表人蒋富强,该公司总经理。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6年9月13日审结,该案(2016)湘0103民初299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现被执行人尚欠申请执行人货款235750元,律师代理费60000元,违约金190000元,利息410000元(强制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已产生并附条件放弃的截至2016年5月30日止的利息410000元),利息48563元(以本金4989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百分之二的标准计算,自2016年6月1日起至2016年10月27日止),并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3187元,执行费12090元,以上共计96959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佳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计96959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石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理书记员 韩 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