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502民初51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宋战会,曹永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02民初5183号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住所地:湖州市人民路***号***层。代表人:肖云,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丹丹,浙江乾衡(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吴兴区八里店镇宜船湾村。法定代表人:郑根亮,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厉秀华,男,汉族,1970年11月3日出生。住址:长兴县。被告:郑鲜华,女,汉族,1973年2月24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吴兴区。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长兴县水口乡水口村。法定代表人:韩小满,该公司总经理。被告:韩小满,女,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址:长兴县。被告:汪建平,男,汉族,1967年3月11日出生。住址:长兴县。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州市千金镇排塘。法定代表人:杨德璋,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宋战会,男,汉族,1973年10月29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南浔区。被告:曹永梅,女,汉族,1973年10月7日出生。住址:湖州市南浔区。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与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厉秀华、郑鲜华、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汪建平、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宋战会、曹永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起诉,诉请:1、判令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偿还本金17739999.8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020448.05元(暂计至2016年7月21日,要求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及原告实现债权的律师服务费45000元;2、判令被告厉秀华、郑鲜华对诉请1中的款项在7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庭审中原告明确,要求两被告在4800万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韩小满、汪建平对诉请1中的款项在516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判令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被告宋站会、曹永梅对诉请1中的款项在12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确认原告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6、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3年12月2日,原告与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6011高抵字第000027号]一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为其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235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湖吴工商抵登字2013-77,已注销)。同日,原告与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3年6011高抵字第000028号]一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以库存货物(里料布100万米、遮光布7万米、围巾12.5万米)为其自2013年12月2日至2016年12月2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1000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湖吴工商抵登字2013-78)。2013年12月17日,原告与被告厉秀华、郑鲜华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一份,约定两被告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自2013年12月17日至2016年12月17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48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韩小满及汪建平签订最高额保证合同两份,约定三被告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10日至2017年9月9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516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2014年9月25日,原告与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被告宋战会及曹永梅约定三被告为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自2014年9月25日至2015年9月25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1200万元的连带责任保证。前述保证合同均约定,保证人对原告承担的担保责任不受其他任何担保人所提供的担保的影响,原告有权选择优先行使该合同项下的担保权利,保证人放弃任何其他担保优先的抗辩权。2015年12月16日,原告与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2015年6011高抵字第000014号]一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以其自有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物清单)为其自2015年12月16日至2018年12月16日期间发生的债务向原告提供最高限额为1749万元的最高额抵押担保,合同同时注明编号2013年6011高抵字第000027号最高额抵押合同项下尚未结清的全部债权由该合同继续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合同签订后,双方在工商管理部门就抵押物办理了动产抵押登记(湖吴工商抵登字[2015]第63号),并对前述湖吴工商抵登字2013-77动产抵押登记证书予以注销。上述担保合同均约定,担保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逾期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和担保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分抵押物的费用、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2015年4月9日,原告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43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4月9日至2016年3月9日。2015年4月30日,原告先后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两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万元、500万元,借款期限均为自2015年4月30日至2016年4月20日,上述三笔借款年利率为7.7575%。2015年8月25日,原告与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一份,约定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000万元,借款期限自2015年8月28日至2016年4月27日,借款年利率均为6.9%。四份借款合同均约定,按日计息,按约付息,付息日为每月的21日,最后一个付息日为贷款到期日,逾期利率为自逾期之日起按合同贷款利率上浮50%,并约定借款人违约致使原告采取诉讼方式实现债权的,借款人应承担原告为此支付的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现各笔借款期限届满,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未能按约还款,截至2016年9月27日被告共欠本金17739999.85元,利息及逾期利息1376556.10元,双方纠纷成讼。另查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支付律师费45000元。本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百零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四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应返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借款本金17739999.85元,并支付利息及逾期利息(暂计至2015年9月27日为1376556.10元,2015年9月28日起的逾期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二、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支付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实现债权费用4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清偿;三、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额10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库存货物(详见湖吴工商抵登字2013-78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关于抵押物概况的记载)以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四、原告嘉兴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分行有权在最高额1749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详见湖吴工商抵登字[2015]第63号动产抵押登记证书关于抵押物概况的记载)以折价,或者在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五、被告厉秀华、郑鲜华在最高额48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六、被告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被告韩小满及汪建平在最高额516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七、被告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被告宋战会及曹永梅在最高额1200万元范围内对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的前述第一、第二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6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141500元,由被告湖州厉华妤婕联合纺织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厉秀华、郑鲜华、长兴崇圣纺织有限公司、韩小满、王建平、湖州思祺服饰染整有限公司、宋战会、曹永梅连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杨 军代理审判员 郑 嫣人民陪审员 汪 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欢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