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21执保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波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罗波,邓国平,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黄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521执保68号申请人: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泸县福集镇玉蟾大道3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215707389125。法定代表人:白志鸿,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罗波,男,1986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富顺县。被申请人:邓国平,男,1977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被申请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二环路南三段1号2栋2单元15层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175901087。法定代表人:覃本云,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黄桥,男,1979年9月12日生,汉族,住四川省泸县。申请人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根据已经生效的泸县人民法院(2016)川0521民初3063号民事裁定书,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县神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7万元予以保全。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泸州恒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四川华建路桥集团有限公司在泸县神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的工程质量保证金37万元。二、冻结期限为2年(即自2016年10月26日起至2018年10月25日止)。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明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邓晓烨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