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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02民初107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仇娜与牛静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仇娜,牛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2民初10739号原告仇娜,女,1977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牛静,男,1958年6月27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原告仇娜诉被告牛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宋凯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仇娜、被告牛静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仇娜诉称:2015年9月18日我回到家发现棚顶、顶棚侧墙角、墙壁及阳台两侧、排油烟机,全被水冲了,而且正在小量滴水。上楼找被告,发现被告把暖气水管里的水直接排地上造成我楼下被淹,当时我便提出意见,被告在我再三强调下答应给我维修,被告处理后,我发现与房子有很大的色差,便要求立即停工,被告答应在被水冲处干了以后,给予重新维修,本着以和为贵我采纳了建议。这期间,我找了几次被告,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今年9月初孩子开学后我又一次找被告商谈此事,被告亦未予处理。故我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房屋墙面造成的损失给付赔偿12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牛静辩称:关于漏水事实无异议,但原告所主张的钱数过高,我认为原告的损失没有那么多。经审理查明:原告系位于沈阳市和平区八纬路6号(7-3-2)(建筑面积50.82平方米)的房主,被告系住其楼上7-4-2的邻居。2015年9月18日,因被告在更换暖气管道时管道里水漏出,致使水渗过地面流入原告家中,导致原告客厅墙面被水浸泡,造成客厅棚顶、顶棚侧墙角、墙壁及阳台两侧墙面多处受损。原、被告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诉至法院。上述事实,有原告向法庭提供的照片、房产证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已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楼下楼上的相邻关系。因被告在更换暖气管道时管道里的水漏出来,致原告家中墙面受损,被告应承担赔偿责任。关于原告的损失情况,原告提供的照片可以证明家中客厅顶棚、墙面确在本次漏水中受损,综合其受损面积、程度及原告房屋居住使用年限等综合因素,本院酌定被告再向原告赔付损失500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牛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仇娜经济损失5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牛静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宋 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溅月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修理、重作、更换;(七)赔偿损失;(八)支付违约金;(九)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十)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