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民初765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杨红梅与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红梅,杨玉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02民初7655号原告:杨红梅,女,汉族,1966年3月25日出生,住昆明市西山区。被告:杨玉芬,女,汉族,1962年6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原告杨红梅诉被告杨玉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交的电话和地址向被告送达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按照其他程序进行审理。审判员 杨 婧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雅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