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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5民申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潘训红与被申请人郑大富、刘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潘训红,刘贤云,郑大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5民申33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潘训红,女,1972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被申请人(原审原告)郑大富,男,1978年11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代理人张雪君,南京市江宁区东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申请人(原审被告)刘贤云,男,1971年9月4日生,汉族,住南京市江宁区。再审申请人潘训红与被申请人郑大富、刘贤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苏0115民初22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潘训红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朱忠林审判员  刘正一审判员  逯雅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立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