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403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2420号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