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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403执127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闫某某、许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某,闫某某,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403执1276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被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许某某。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丛民初字第2420号及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4民终144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该案进入执行程序,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16)冀0403执127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继军审 判 员 李道方审 判 员 郭建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记员 苏延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