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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9民初1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滩宜将麻将桌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滩宜将麻将桌门市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民初171号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经济技术开发区桥南区高新十路122号。法定代表人:魏国华,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式辉,上海创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璐,江苏择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滩宜将麻将桌门市,住所地阜宁经济开发区吴滩董陈村四组。经营者:王宜将。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阜宁县经济技术开发区吴滩宜将麻将桌门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对其撤诉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松冈机电(中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宋长琴审 判 员  贾 娟代理审判员  李丹丹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钱金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