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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行申13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王金水与上饶市城乡规划局城乡建设行政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金水,上饶市城乡规划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赣行申1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王金水,男,汉族,1954年3月21日生,上饶市信州区人,现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委托代理人王一飞,男,汉族,1987年12月10日生,上饶市信州区人,个体经营者,住址同上。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饶市城乡规���局,住所地上饶市信州区凤凰中大道20号。法定代表人杨文华,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王金水因其诉上饶市城乡规划局规划行政许可一案,不服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饶中行终字第59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王金水申请再审称:1.再审申请人房屋想封顶,完建烂尾楼,属正当要求,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第八条规定。2.二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上饶市城乡规划局依据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2007—2020)的要求,对原告的申请作出不予许可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准确,程序合法,符合法律规定”,让上饶市城市总体规划超越了行政许可法。3.二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上诉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混淆了行政诉讼的举证原则���4.再审申请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是以政府文件为依据,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的上饶市总体规划也是政府文件,同属政府文件,二审法院却不采信再审申请人的主张,厚此薄彼。综上,请求依法撤销一、二审判决,判令被申请人批准再审申请人完建房屋的申请,由被申请人赔偿申请人房屋收益损失638400元。本院认为,2012年3月12日,王金水向上饶市城乡规划局提出《申请完建烂尾楼》,申请完建五层,请该局完善规划手续。同年8月16日,上饶市城乡规划局向王金水送达了《关于王金水申请私房加建的回复函》,对王金水加建第五层的申请不予审批。此后,上饶市城乡规划局又先后于2013年8月20日、2013年10月21日、2014年4月1日,对王金水加建第五层房屋的申请书面答复不予审批。2012年8月16日后,上饶市城乡规划局多次向王金水出具的答复函实际上是对王金水加��房屋申请的重复处理,并没有对王金水设立新的权利义务。王金水请求确认上饶市城乡规划局不许可加建第五层违法并要求该局赔偿从2012年3月12日提出“申请完建烂尾楼”至今的房屋损失,起诉期限应当自2012年8月16日起算。王金水于2015年5月20日提起行政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关于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的规定,应裁定驳回王金水起诉。一、二审均对上饶市城乡规划局不予审批答复的合法性予以实体审理并作出驳回王金水诉讼请求的判决,虽然在审判方式上适用法律不当,但鉴于启动再审亦应当裁定驳回王金水的起诉,对其合法权益不会产生实质影响。为减少诉累,本案不提起再审。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王金水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葛 伟代理审判员  饶晓燕代理审判员  彭 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建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