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421民初294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胡某乙与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乙,胡某甲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皖0421民初2947号原告:胡某乙,男,1976年9月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男,1992年2月22日生,住安徽省凤台县,系凤台县凤凰镇三里沟社区推荐。被告:胡某甲。法定代理人:吴某,女,1976年6月12日生,住凤台经济开发区,系胡某甲母亲。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安徽新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胡某乙与被告胡某甲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乙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越、被告胡某甲的法定代理人吴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常红丽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胡某甲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子女抚养费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与吴某于2013年7月17日离婚,当时约定原告每月向被告支付抚养费1100元。后原告与吴同霞结婚后,生育一子胡某丙(2014年生)。现要抚养儿子胡某丙和女儿胡月彤(2007年生),还要赡养母亲蒋春秀。2015年1月29日原告又被征收社会抚养费,加上单位经济效益不佳,原告工资下调幅度大,如今家庭经济十分困难,无法支付原约定的每月1100元的抚养费,抚养子女是父亲的义务,同时也是母亲的义务,被告母亲也有固定工资和较好的生活条件,同时也没有其它负担,为维护原告的被抚养人及赡养人合法权益。因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被告胡某甲辨称,原告所诉不实,原告经济收入逐月增加,原告赡养母亲,但原告有兄弟姐妹共同赡养,且母亲64岁,有劳动能力,暂时并不需要赡养,根据原告收入和被告生活学习情况,原告不具备减少抚养费的条件,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有争议证据,本院认证如下:原被告提交的原告的工资表、银行流水。从2016年2月至9月,原告的工资逐月递增,8个月和平均收入为5214元。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认定。就双方争议的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原、被告均在顾北矿上班(劳务派遣),2013年7月17日原被告离婚时,原告收入在8000元左右,协议每月支付被告抚养费1100元,当时原告抚养二个孩子。现原告收入下降,平均每月在5200元左右,既要抚养三个子女(胡月彤、胡某甲、胡某丙),同时,又赡养母亲蒋春秀。因此,原告的家庭生活比较困难。本院认为,子女抚育费的给付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现原告的收入平均每月5200元左右,既要抚养三个子女,又要赡养母亲,生活负担比较重。胡某甲今年七岁刚上小学,根据本地区的实际生活水平及原告的负担能力,综合考虑,将原告给付被告的抚养费酌定为每月700元。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胡某乙每月支付被告胡某甲子女抚养费700元,从2016年11月1日起开始支付,直至子女独立生活为止。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时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雪附1:本案证据目录一、原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原告主体资格;2、原告母亲及子女户口本,证明原告有三个子女抚养及母亲要赡养;3、原告工资表,证明原告工资下调、幅度大的事实;4、居委会证明,证明原告一直赡养母亲的事实;5、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证明原告需要同时抚养4个孩子,受到处罚,负担较重。二、被告提交证据和证明目的如下:1、被告胡某甲户口本复印件及法定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被告及吴某诉讼主体资格;2、夏湾村证明,证明吴某没有固定住所,生活困难;3、被告上学小饭桌支出收据,证明被告每月支出500元;4、原告工资表,证明原告工资从四月份开始逐月增加,证明原告不具备减少抚养费的条件。附2: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七、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