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甲与张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张五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35号原告刘甲,村民。被告张五一,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张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刘甲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