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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7民初13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刘甲与张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甲,张五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7民初1335号原告刘甲,村民。被告张五一,村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甲诉被告张五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甲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予以免收。刘甲已预交50元,由本院退付其50元。代理审判员  逄振亮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蒙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