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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中民执恢字第00496-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与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拆借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长中民执恢字第00496-2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法定代表人黄晖,总经理。被执行人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法定代表人丁玉林,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长沙市长信投资管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资金拆借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发出了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目前被执行人海口盛隆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其它财产,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的证据或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执行的(1996)长中经初字第49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再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绪伟审判员  王 兴审判员  陈文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喻 丹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