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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7执2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6

案件名称

张岩与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伊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岩,朱江,曹雪青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黒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7执24号申请执行人:张岩,女,汉族。被执行人:朱江,男。被执行人:曹雪青,男。申请执行人张岩与朱江、曹雪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通商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朱江、曹雪青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人张岩于2016年5月3日向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2016年6月14日,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将此执行案件移送到本院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江、曹雪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依法向被执行人朱江、曹雪青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岩本金90,000.00元,迟延履行利息3,464.00元,诉讼费用2,050.00元,共计95,515.00元。本院将拍卖被执行人朱江提供的哈尔滨市通河县民兴小区3号、4号楼43套车库和1套住宅,剩余执行款95,515.00元给付申请执行人张岩借款本金、迟延履行利息及相关费用,执行费1,333.00元,由被执行人朱江承担。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束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第一款,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通河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14)通商初字第669号欧民事判决执行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辛志磊审判员  耿树彬审判员  陈志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孙兴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