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028执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周文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周文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1028执7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62921954。企业非法人汪勇辉,负责人。委托代理人,邹坚辉,男,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客户部经理,住资溪县,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文华,男,1977年8月7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资溪县人,农民,住江西省资溪县。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与周文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文华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于2016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周文华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被执行银行存款较少(存款约1100元),现已被冻结;无工商登记、无房产,有摩托车一辆。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文华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文华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资溪县支行可持本裁定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江西省资溪县人民法院(2015)资民初字第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邹庆新审 判 员 :黄武明助理审判员 :王希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 李 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