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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191民初48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原告李振纲与被告宋腾、郑怀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振纲,宋腾,郑怀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91民初4820号原告:李振纲,男,汉族,1963年10月3日出生,住址:沈阳市于洪区。被告:宋腾,男,汉族,1990年1月12日出生,住址:四川省眉山市。被告:郑怀利,男,汉族,1967年9月11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海城市。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皇姑区。法定代表人:侯东琪,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佟志豪,男,满族,1990年10月18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本溪市。原告李振纲与被告宋腾、郑怀利、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振纲、被告郑怀利被告保险公司委托代理人佟志豪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宋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此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振纲诉称:2016年4月19日06时20分许,在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金龙湖街发生的交通事故中,被告方被交警部门认定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原告方出租车维修用时5天,现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修车期间的停运损失费1350元。被告郑怀利辩称:我是肇事车辆辽A775**的实际车主,宋腾是我雇的司机,该车挂靠在沈阳市兆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并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被告保险公司辩称:事故车辆在我公司投保交强险及20万元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我公司同意对原告的合理损失进行赔付,对于原告主张的停运损失费,依据相关条款规定,属于间接损失,不同意赔付。被告宋腾未予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19日06时20分许,被告宋腾驾驶辽A775**号轿车与原告车辆辽AGC1**号出租车发生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被告宋腾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于2016年4月19日至23日到沈阳市和平区雅确汽车修理厂修车,停运5天。另查明,被告郑怀利系辽A775**车辆车主,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20万元,含不计免赔。原告修车费由被告郑怀利垫付,被告保险公司将修车费支付给沈阳市兆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后由沈阳市兆发货物运输有限公司交付给被告郑怀利,三方未签订赔偿协议。再查明,原告系运营车辆辽AGC9**号出租车车主。沈阳市出租汽车行业协会出具的收入证明证实:出租车经营业户每日平均收入为270元。以上事实的认定,有交通事故认定书、修车证明、出租车收入证明、车辆信息查询单、行驶证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公民合法的人身财产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被告宋腾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其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原告进行赔偿。被告郑怀利作为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其应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原告损失进行赔偿。被告保险公司作为肇事车辆的保险人,应在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及商业三者险范围保险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保险公司与原、被告在赔偿修车费时没有签订赔偿协议,故停运损失应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中心支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赔付原告李振纲停运损失费13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宋腾、郑怀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王桂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闻 慧本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