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25民初178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阮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阮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625民初1783号原告:阮某。被告:李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阮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阮某撤回起诉。诉讼费200元,减半收取后,由原告承担100元。审判员 代明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 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