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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83民初182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强佩武、尹才明、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强佩武,尹才明,唐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1827号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王永春,公司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宇,男,汉族,1990年2月6日出生,住绵竹市西南镇飞凫路188号附1006,身份证号:5106221990********,系公司职工。被告:强佩武,男,47岁。被告:尹才明,男,43岁。被告:唐琳,女,42岁。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强佩武、尹才明、唐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征收1140元,由原告绵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卓晓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