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6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沈大海与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海,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02行初9号原告沈大海。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法定代表人谢小康,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白东红,系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邹辉,系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住所地:凉州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天盛,凉州区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作军,系凉州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沈大海诉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沈大海与被告行政纠纷已经协调解决,认为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大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大海负担。审 判 长  马 柏审 判 员  刘传华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