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602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02
案件名称
沈大海与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大海,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甘0602行初9号原告沈大海。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新建路。法定代表人谢小康,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大队长。委托代理人:白东红,系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副教导员。委托代理人:邹辉,系武威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住所地:凉州区新城区。法定代表人李天盛,凉州区公安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冯作军,系凉州区公安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原告沈大海诉被告凉州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凉州区公安局道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6年10月27日,原告沈大海与被告行政纠纷已经协调解决,认为再无继续诉讼的必要,向本院提交申请书,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沈大海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大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大海负担。审 判 长 马 柏审 判 员 刘传华人民陪审员 许德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爱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