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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80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刘海飞、孙秀美与田学兵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海飞,孙秀美,田学兵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8081号原告:刘海飞,男,1989年8月8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孙秀美,女,1971年1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田学兵,男,1968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海飞、孙秀美与被告田学兵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海飞、孙秀美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海飞、孙秀美申请撤诉,系真实意思表示,亦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海飞、孙秀美撤回对被告田学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40元,由原告刘海飞、孙秀美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飞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陈鹏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