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82民初2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0
案件名称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袁祖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袁祖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82民初2970号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盐城市大丰区高新技术区五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余宝,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费颖贤,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辉明,盐城市大丰区白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袁祖安。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河物业公司)与被告袁祖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润河物业公司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润河物业公司撤回诉讼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润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润河物业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肖 林审 判 员 刘曙杲人民陪审员 杜苏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陈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