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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81执115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都江堰金都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聚源支行申请执行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刘祖兰、刘超、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成都市亨泰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唐剑锋、杨杰雯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都江堰金都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聚源支行,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刘祖兰,刘超,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成都市亨泰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唐剑锋,杨杰雯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81执1152号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金都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聚源支行。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龚子春,系该支行主任。被执行人: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法定代表人:刘祖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法定代表人:刘祖兰,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刘祖兰,女,199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刘超,男,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仁寿县。被执行人: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蜀金路。法定代表人:彭金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杨建,男,1968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执行人:成都市亨泰微控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法定代表人:唐剑锋,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唐剑锋,男,1963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被执行人:杨杰雯,女,1990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申请执行人都江堰金都银行有限责任公司聚源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刘祖兰、刘超、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成都市亨泰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唐剑锋、杨杰雯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依据都江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181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执行。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都江堰分公司、成都博智达广告有限公司、刘祖兰、刘超、四川成都市翰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杨建、成都市亨泰微控科技有限公司、唐剑锋、杨杰雯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裁定送到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胡光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侯文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