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102刑初2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4
案件名称
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川1102刑初222号公诉机关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甲,男,197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沙湾区。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5月5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16年12月31日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决定取保候审。同年6月3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6年9月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乐山市看守所。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以乐市中检公诉刑诉(2016)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诉讼过程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张某乙以谭某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平安财保乐山公司)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于同日一并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分别于2016年9月8日、2016年9月21日、2016年10月27日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段旭红出庭支持公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及其诉讼代理人苏继平、王学勤,被告人谭某甲均到庭参加诉讼。审理期间,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申请撤回对平安财保乐山公司的诉讼,本院已予以准许;2016年10月18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谢某甲、谢某乙、张某乙与被告人谭某甲就本案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当庭履行,该部分诉讼以和解方式结案。审理期间,附带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申请庭外和解一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5日,被告人谭某甲驾驶川LPTx**小型轿车,从乐山市沙湾区经苏稽镇往峨眉山市方向行驶。当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谭某甲驾驶上述车辆行驶至省道306线11km+400m处(小地名:苏稽倒拐店村路口)时,与其行驶方向从右至左沿人行横道行走的被害人张某甲相撞,造成张某甲受伤并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谭某甲让同车人李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至公安交警人员赶至现场处置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乐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一大队认定,被告人谭某甲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张某甲在此次事故中无责任。另查明,2016年10月18日,被告人谭某甲与被害人张某甲的亲属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了相关义务,被害人张某甲的亲属对被告人谭某甲的犯罪行为表示谅解,并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受案决定书、立案决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交通事故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强制措施凭证;到案经过;户籍证明、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死亡证明书、尸体检验报告;车辆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证人谭某乙、李某某、帅某某的证言;谅解书及收条;被告人谭某甲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道路上发生致一人死亡及车辆损坏、负事故全部责任的交通事故,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谭某甲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而在现场等待,并在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谭某甲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并获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谭某甲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社会评估调查意见,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对其适用缓刑无重大社会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款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何 斌审 判 员 胡芮芯人民陪审员 郭喜如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唐 玮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