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192执2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宋喜欣申请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喜欣,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92执234号申请执行人:宋喜欣,男,1964年9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新郑市龙王乡。被执行人:张冠杰,男,1977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中牟县三官庙乡。被执行人: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法定代表人张冠杰,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宋喜欣与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开设有银行账户,并具有其他财产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属于被执行人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与执行标的101150元及利息等额的财产;或冻结、扣划属于被执行人张冠杰、河南万运诚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上述标的额的银行存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崔纪国审 判 员 田 野审 判 员 李 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法官助理 刘晓露书 记 员 魏 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