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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621民初8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2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与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甘肃省民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621民初82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组织机构代码67593402-0.法定代表人:盛斌,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华,系该行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开匀,系该行职工。被告:曾凡吉,男,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丁菊平,女,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曾兵瑞,男,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杨得平,男,住甘肃省民勤县。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诉被告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本院审理过程中,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被告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外流,其准确送达地址无法确定,原告亦不同意公告送达,致使相关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不能提供被告曾凡吉、丁菊平、曾兵瑞、杨得平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本院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应视为原告起诉的被告不明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民勤县支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93元,退还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马中文代理审判员  李博文人民陪审员  马兴兵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梁 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