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饶中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江西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峰县万嘉实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横峰县万嘉实业有限公司,罗时福,侯赛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饶中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江西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新建路124号,组织机构代码77239415-0。法定代表人王文珍,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横峰县万嘉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横峰县岑阳镇国道西路(迎宾大道),组织机构代码69371577-X。法定代表人罗时福,该公司董事。被执行人罗时福,男,197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被执行人侯赛英,女,1976年6月20日出生,住江西省上饶市,本院在执行江西岑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横峰县万嘉实业有限公司、罗时福、侯赛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经调查,被执行人财产已被其他法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执行标的283万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2014)饶中民一初字第6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人执行人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根发审 判 员 张文中代理审判员 谢善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华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