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721民初1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毛克宾与冯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克宾,冯敏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阳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721民初1578号原告:毛克宾,男,1977年2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平阳县,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东莞。被告:冯敏华,男,1989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西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柳显画,男,1969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原告毛克宾诉被告冯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9日立案。原告毛克宾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庭外协商解决了本案纠纷,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克宾撤诉。案件受理费1170元,减半收取计585元,由原告毛克宾负担。审判员 陈世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香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