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刑更411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邓钧文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邓钧文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4118号罪犯邓钧文,男,1985年9月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东省清远市阳山县,专科毕业,现在广东省高明监狱服刑。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7月16日作出(2012)肇中法刑初字第5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邓钧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邓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4年12月19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邓钧文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邓钧文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三次;2016年4月获得表扬;2016年1月获得记功;2015年10月获得改造积极分子。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邓钧文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应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邓钧文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执行至2025年9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怀 晓 红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代理审判员 欧阳凤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吴 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