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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092民初199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092民初1994-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涛,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磊。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启军。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永强。原告山东依恩特工业集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作出(2016)鲁1092民初1994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的存款160000元。申请人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并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因申请人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在威海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8300013160015458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威海华东数控股份有限公司在交通银行威海高区支行401006300018000025148账户存款16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云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连晓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