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724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高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724民初1466号原告:高某,男,1987年11月8日出生,汉族,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玉德,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某,女,1989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立案受理原告高某诉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于2016年10月27日以双方欲通过自行协商离婚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高某承担。本院预收原告的受理费300元,退还其150元。审 判 员  邱进福代理审判员  单兴宁人民陪审员  赵吉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寇甜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