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邹文峰与王海龙、邹文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峰,王海龙,邹文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53号原告:邹文峰,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告:王海龙,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告:邹文贤,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峰诉被告王海龙、邹文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