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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4民初355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3-15

案件名称

邹文峰与王海龙、邹文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文峰,王海龙,邹文贤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4民初3553号原告:邹文峰,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告:王海龙,住吉林省农安县伏龙泉镇。被告:邹文贤,住长春市朝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邹文峰诉被告王海龙、邹文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邹文峰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邹文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文峰撤回起诉。审判员  郑青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大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