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521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蔡丽芳引诱、容留、介绍卖淫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丽芳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521刑初557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蔡丽芳,女,1950年10月1日出生于广西合浦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合浦县。因涉嫌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4月28日被合浦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6年10月21日由本院继续取保候审。合浦县人民检察院以合检公刑诉(2016)5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蔡丽芳犯容留卖淫罪,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黄振才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谭娟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蔡丽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合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至4月27日期间,被告人蔡丽芳将其位于合浦县常乐镇阳月村委会江口大桥附近的平房出租给卖淫女刘某、农某、陆某等人进行卖淫活动。2016年4月27日16时,刘某、农某、陆某在该处卖淫时被合浦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抓获。被告人蔡丽芳于2016年10月27日主动缴纳罚金10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蔡丽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蔡丽芳的供述,证人黄某、陈某、刘某、农某、陆某、蔡某的证言,指认照片,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扣押现金照片,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蔡丽芳的疾病诊断证明书,户籍证明,归案证明,罚金收据票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蔡丽芳违反国家对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的规定,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卖淫,其行为构成了容留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蔡丽芳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蔡丽芳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本院决定对蔡丽芳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本院决定对蔡丽芳适用缓刑。根据被告人蔡丽芳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蔡丽芳犯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振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周开云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