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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329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万祥圣与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祥圣,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840号原告:万祥圣,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世斌、白德堂,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功,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东城区豫港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义均,该公司经理。原告万祥圣诉被告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万祥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祥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祥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万祥圣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