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28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万祥圣与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祥圣,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2840号原告:万祥圣,男,1963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洛阳市涧西区。诉讼委托代理人:郭世斌、白德堂,河南蓝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德功,男,1964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伊川县。被告: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东城区豫港大道中段北侧。法定代表人:王义均,该公司经理。原告万祥圣诉被告李德功、伊川县志成燃料有限公司金城加油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1日立案,原告万祥圣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万祥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万祥圣撤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计1150元,由原告万祥圣负担。审判员 刘要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改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