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辖终29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8-07-21
案件名称
陈敦刚与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2016民辖终2930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陈敦刚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民辖终293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法定代表人:徐爱华,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敦刚,住广西上林县。上诉人广州健民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因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4民初47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上诉认为:被上诉人已就同一产品同一案由在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为避免重复诉讼,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是产品责任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产品、服务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售地、服务提供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上诉人住所地在广州市越秀区德政中路261号,即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志刚审判员 谢国雄审判员 王碧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靖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