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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刑更37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韦程财减刑假释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韦程财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刑更3781号罪犯韦程财,男,1985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融水苗族自治县,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高监狱服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3月25日作出(2013)东中法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韦程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与其他被告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58859.1元。宣判后,同案被告人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14年8月12日作出(2014)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46号刑事裁定,对其维持原判。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广东省高明监狱因罪犯韦程财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9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韦程财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7月、2016年1月、2016年7月获得表扬3次。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韦程财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但综合其犯罪事实和所判刑罚等情况,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幅度偏高,本院决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韦程财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欧阳建辉审 判 员 钱  伟代理审判员 焦 艳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严 惠 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