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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21刑初13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高肖峰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修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修武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肖峰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修武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0821刑初137号公诉机关修武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高肖峰,系又聋又哑人,男,1982年9月4日出生于山东省即墨市,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即墨市。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13日被抓获,2016年5月17日被刑事拘留,2016年6月21日被逮捕。辩护人许振东,河南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翻译人李菊玲,修武县特殊教育学校老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以修检公诉刑诉(2016)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肖峰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晨、张三保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高肖峰及其指定辩护人许振东、翻译人员李菊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修武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肖峰、刘圣扬(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修武县、马村区待王、焦作市等地,先后在刘祖金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李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史某经营的“三份利酒业”烟酒店、许某经营的“老许家炖肉馆”饭店、王某经营的“诗美诗格6+1化妆品”店,撬锁入室,共盗走现金3671元和5本“刮刮乐”福利彩票(价值2325元)、一部三星牌手机(价值116元)。该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鉴定意见及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高肖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且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高肖峰系聋哑人,提请以盗窃罪依法惩处。被告人高肖峰对起诉书指控事实、罪名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肖峰、刘圣扬(另案处理)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修武县华公馆小区东门北边刘祖金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修武县鞭炮公司北边李某经营的“中国福利彩票”店,乘无人之机,一人在车上等候,一人将店门锁撬开进入店内,分别将刘租金店内电脑抽屉中的171元现金和柜中内装5本“刮刮乐”福利彩票的一个黑色单肩包、以及李某店内抽屉中的200元现金盗走。经鉴定,被盗福利彩票价值2325元。2016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高肖峰、刘圣扬驾驶摩托车先后窜至焦作市马村区待王火车站东边史某经营的“三分利酒业”烟酒店、焦作市解放区阳光小区北门许某经营的“老许家炖肉馆”饭店、焦作市中站区红绿灯北边王某经营的“诗美诗格6+1化妆品”店,乘店内无人之机,一人在车上等候,一人将店门锁撬开进入店内,分别将史某店内钱柜中的200元现金、许某店内柜中提包和抽屉内的1300元现金、王某店内三个钱包中的1800元现金以及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盗走。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16元。案发后,被盗5本福利彩票已追退刘租金;2016年9月29日被告人高肖峰亲属退回赃款378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高肖峰当庭供认不讳,并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以下证据证实:1.被害人刘某陈述,2016年3月22日12时许,其将“福利彩票”店门锁好回家吃饭,14时许返回门锁不见了,进屋发现锁放在沙发上,抽屉下柜内放的一个黑色单肩包和5本“刮刮乐”福利彩票(每本50张,价值465元),以及171元现金被盗。2.被害人李某陈述,2016年3月22日13时许,其将“福利彩票”店门锁好回家吃饭,下午1点半返回发现玻璃门锁不见了,经清点丢失200元现金。3.被害人史某陈述,其在待王火车站东边经营一个烟酒店。2016年3月22日11时许,其将店门锁好回家,下午2点多返回发现门锁被打开,进屋见其的一个棕色男士包不见了,内装二、三百元,随报了警。4.被害人许某陈述,其在解放区阳光小区北门开了一个“老许家炖肉馆”饭店。2016年3月22日14点左右,其将提包放在饭店柜台下边柜子里,然后让儿子将门锁好外出,下午6点多返回发现其的包放在柜台上,经清点,包内装的1300元被盗,随打110报了警。5.被害人王某陈述,2016年3月22日14时40分许,其将经营的“诗美诗格6+1化妆品”店门锁好出来办事,约半小时后返回,发现玻璃门上的钢丝锁被打开放在店内椅子上。经清点,柜台南侧抽头里放的一个钱包内的300元和柜台中间抽头里放的两个钱包各200元、1300元,共计1800元和一部白色三星牌手机被盗。6.被告人高肖峰供述,除与查明事实一致外。2016年3月份的一天,其在和同学刘胜扬网上聊天时,刘胜扬让其和他一起去找工作,后其骑着摩托车带着他于当日12点来到修武县城。在修武县共偷了三家,其中一家没偷到钱和东西,下午其二人途径待王到焦作市,又偷了三家。然后,其带着刘胜扬跑了很远,到一块农田边数了数包内偷来的钱共2500元,其分了1200元。1000元给了妻子,其余的吸烟喝酒了。7.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案发现场方位示意图,经被告人高肖峰质证无异议。8.被告人高肖峰辨认截图照片及笔录,证实一张是刘胜扬去饭店偷钱的照片,另一张是其骑摩托车带着刘胜扬在路上寻找作案目标的照片。9.辨认笔录,经被告人高肖峰辨认,10号照片上的人是和其一起盗窃的人刘胜扬。10.被告人高肖峰分别对盗窃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经被告人高肖峰质证无异议。11.修武县公安局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6年5月16日扣押高肖峰“刮刮乐”福利彩票275张,2016年7月3日发还给被害人刘某。12.修武县价格认证中心(2016)39号价格认定结论书,5本“刮刮乐”福利彩票价值2325元、三星牌手机价值116元。经被告人高肖峰质证无异议。13.户籍证明,被告人高肖峰已达到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14.商丘市前进分局抓获经过及商丘市看守所出所登记表,被告人高肖峰于2016年5月13日在商丘市梁园区神火大道东侧如家莫泰酒店8450房间被抓获,2015年5月14日羁押于商丘市看守所,2015年5月16日被修武县公安局带走。15.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证实同案犯刘圣扬在逃。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高肖峰伙同他人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且系共同犯罪。修武县人民检察院对其指控成立。本案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高肖峰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系又聋又哑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高肖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3日起至2016年11月12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审 判 长  卫 超审 判 员  薛贵生人民陪审员  宋瑞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 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