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1民终856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07
案件名称
广州市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曹树财劳动争议2016民终856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州市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曹树财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1民终85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市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法定代表人:林建波,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小雨,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蒋龙龙,广东易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树财,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委托代理人:郑文锦,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海平,广东金轮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广州市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今明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5)穗云法人民初字第4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判决:一、今明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曹树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7011.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919.5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99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7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727.2元、医疗费1405.8元、鉴定费390元、住院伙食费1645元;二、驳回今明公司全部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原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今明公司负担。判后,上诉人今明公司不服,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第一、二项,改判上诉人无需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劳动合同工资差额7011.49元、停工留薪期工资16919.5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4999.8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47727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12727.2元、医疗费1405.8元、鉴定费390元、住院伙食费164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上诉主要理由:被上诉人虽然表面上是在上诉人处工作,向上诉人提供了劳动,但具体的人事招聘、工作任务的布置、工作方式的确定、工资发放、休息时间确定等问题均不是由上诉人控制,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不具有劳动关系中的隶属关系,更没有管理关系以及实际工资报酬发放的实际劳动关系存在,故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被上诉人即使存在工伤事故也不应由上诉人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上诉人曹树财答辩同意原审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查明的事实一致。本院认为:上诉人虽上诉称其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劳动关系,但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即对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提交的证据对本案事实进行了认定,并在此基础上依法作出原审判决,合法合理,且理由阐述充分,本院予以确认。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广州市今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刘 璟审判员 邹殷涛审判员 黄 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碧君曾凡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