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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82民特18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志雨、勾艳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志雨,勾艳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82民特1889号申请人:李志雨,男,1988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申请人:勾艳,女,1990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盐亭县。本院于2016年10月27日受理了申请人李志雨与申请人勾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李志雨与申请人勾艳因损害纠纷,于2016年10月13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勾艳自愿向李志雨赔礼道歉,并一次性赔偿李志雨宝马轿车后保险杠和引擎盖砸破的损害费用5000元;二、今后双方就本起交通事故赔偿问题无涉。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李志雨与勾艳于2016年10月13日经慈溪市人民调解委员会处置调解达成的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张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陈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