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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民申176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07

案件名称

戴元平、杨丽英等与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第十七村民小组,戴元平,杨丽英,戴建民,戴建兴,杨宇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民申17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住所地福建省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负责人:戴加金,该村民小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周武,漳浦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元平,男,1958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丽英,女,1962年7月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建民,男,198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戴建兴,男,1987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杨宇洁,女,1985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被申请人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跃辉,福建兴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第十七村民小组(以下简称东坂村十七小组)因与被申请人戴元平、杨丽英、戴建民、戴建兴、杨宇洁(以下简称戴元平等五人)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漳民终字第150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东坂村十七小组申请再审称:(一)二审判决仅凭户籍登记即认定戴元平等五人取得东坂村十七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缺乏依据。根据省法院相关规定,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判断标准,不宜采取单一的户籍标准,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是否为农业户口且取得本集体经济组织户籍;2.是否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3.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上述三个条件中,前两个是成员资格的主要表现形式,第三个是本质特征。当表现形式不统一或者不具备主要表现形式时,应当从本质特征出发进行判断。因为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最基本的生产和生活资料,具有基本生存保障的功能,如同城市居民享有的社会保障体系。因此,是否以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应是界定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而二审法院在戴元平等五人既没有以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又不在东坂村十七小组生产、生活的情况下,仅凭户籍登记单一的表现形式,判断戴元平等五人取得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明显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二)二审法院采纳戴元平等五人提供的《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民委员会证明》,并据此认定戴元平等五人所承包的土地于2015年9月5日被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林埭村委会)收回以及戴元平等五人丧失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错误的。1.戴元平等五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被收回的土地及地上物如何交付、处理地上物的合法程序如何进行、该承包土地登记情况、权利证书是否变更或者注销等相关事实。2.戴元平等五人依法取得原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法定权利,是判断是否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核心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耕地承包期限为三十年,且承包期限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原集体经济组织无权收回戴元平等五人依法承包的土地。3.戴元平等五人提供的《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民委员会证明》不是新证据,且证据内容违法,二审中东坂村十七小组对此证据表示不予质证,该份证据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4.根据省法院相关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事关农民的基本生存保障问题,因此,对于成员资格丧失的确认应当从严把握,审慎处理。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之前,不应简单地认定其丧失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应确立成员资格的唯一性原则,避免出现“两头空”或“两头占”的现象,应结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丧失的标准进行判断。据此,戴元平等五人未取得其他社会保障,其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未丧失。(三)戴元平等五人将户口迁移到东坂村竹脚埭84号应属于“空挂户”,不具有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1.戴元平等五人既没有在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取得承包地,又没有在东坂村十七小组生产、生活和居住,其五人显然是为了分享利益的目的而事先将户籍迁移到东坂村,然后再通过不法手段逐步获取利益。根据省法院相关规定,所谓“空挂户”一般是指有关人员出于利益驱动或其他特殊目的将本人或全家户口挂在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但并不在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生活的空挂户。此类人员虽然将户口迁入,但其基本生活保障并不依赖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故应认定其不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结合原审查明的事实,戴元平等五人确属“空挂户”。2.关于2009年东坂村十七小组错误发给戴元平等五人虾池租金的事实,东坂村十七小组在原审过程中再三声明属于错误发放,并明确表示保留追回戴元平等五人不当得利的权利。3.东坂村十七小组及所在的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民委员会都不承认戴元平等五人具有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戴元平等五人没有原始取得成员资格,又没有因政策性迁移取得成员资格,更没有经过东坂村十七小组民主议定程序协商取得成员资格,故其五人没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合法来源。4.戴元平出生于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并在该村长大成人、娶妻生子,戴建民、戴建兴、杨宇洁也均在该村长大成人。也就是说,自戴元平的父亲戴连水解放前在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出祖定居,到戴元平在该村入赘继承房份至今已经三代,戴元平的同胞亲兄弟依然在该村宗祠守祖及生产生活,戴元平等五人在该村依然有房屋可供居住且有承包土地可供耕种,因此,戴元平等五人因属于“空挂户”而不具有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四)关于佛昙镇东坂村旧虾池租金收益取得分配的来源。东坂村地处沿海,海域滩涂面积大且资源丰富,经所在地村民群众长期努力而将滩涂围垦成为可利用资源,故今天的虾池租金收益是全体村民共同劳动的成果,不允许任何人不劳而获。当时有参加围垦的村民,其外嫁女即使户口因未迁出村且在东坂村实际居住而未丧失东坂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也没有按照东坂村旧虾池分配人口登记方案参与分配。戴元平等五人在历史上均未参加滩涂围垦,而且均属于东坂村旧虾池分配人口登记方案中不应登记的对象,即“继承房份,现又搬回原祖籍地不予登记或外地人口暂寄不予登记”。因此,戴元平等五人没有正当合法理由可以分享集体利益。综上,东坂村十七小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之规定申请再审。戴元平等五人提交意见称,东坂村十七小组的再审申请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请求予以驳回。本院经审查查明,本案审查期间,东坂村十七小组提交“发包方:漳州市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三组”、公示日期为空白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复印件作为新的证据,其中“序号12”一栏载明“承包方(代表)戴元平;沉坑、石墓屯、田洋3地块,合同面积3.85亩、实测面积3.60亩”,另“沉坑地块,合同面积1.00亩、实测面积1.02亩”公示备注处有“戴元平”手写签名及按捺手印一枚,该表右上角则手写有“复印件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有“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民委员会”印文原件。询问中,东坂村十七小组主张该表系由其在2016年10月10日通过漳浦县马坪镇政府调取,并据以证明:1.戴元平依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确认其1991年取得的3.85亩土地承包经营权,并在调查信息公示表上签名确认。2.戴元平在本案二审中提交的林埭村委会2015年9月5日出具的《证明》中关于戴元平等五人在林埭村的承包地已由林埭村委会收回的证明内容虚假。戴元平等五人认为,该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不是再审新的证据,且其中的“戴元平”签名并非戴元平本人签署而存在伪造嫌疑,表格中也无具体时间与林埭村委会负责人签名,故无法确认该表真实性。本院经审查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确认,一般应以依法取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户籍为基本原则,同时以是否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为条件,兼顾有否丧失原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情形,并充分考虑是否以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等因素综合判定。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戴元平等五人于2006年6月5日经东坂户口管理站同意,将户籍自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迁入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竹脚埭84号并于户籍迁入后在该村建房,2009年5月10日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民委员会作出的《东坂村3000亩旧虾池承包期满后的处理方案》已经登记戴元平等五人为分配人口,东坂村十七小组依该方案发放本小组虾池出租收益时亦已向戴元平等五人发放,戴元平等五人二审期间提交的证据可以表明“戴元平户”已经明示放弃该户址在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的承包地且由该村收回,戴元平等五人在户籍迁移后均在东坂村十七小组参加农村医疗保险且均作为东坂村选民参加该村投票选举,而从东坂村十七小组的原审举证看,并不足以证明戴元平等五人仍以漳浦县马坪镇林埭村的集体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以及仍与该村形成较为固定的生产、生活关系,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戴元平等五人具备东坂村十七小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并无不当。东坂村十七小组在本案审查期间提交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信息公示表》,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新的证据”,从其内容看也无法确定该表的形成时间,戴元平亦已否认表中“戴元平”签名为其本人签署,故东坂村十七小组据此申请再审,不能成立。东坂村十七小组另以讼争虾池租金收益来源否定戴元平等五人基于其集体组织经济成员资格而享有的同等村民待遇,亦不成立。综上,东坂村十七小组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漳浦县佛昙镇东坂村第十七村民小组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陈建阳审 判 员  徐 荣代理审判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秀琼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