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4民终33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袁永荣与罗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袁永荣,罗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终333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袁永荣,男,1965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罗中华,男,1973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上诉人袁永荣与被上诉人罗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袁永荣于2016年6月6日诉至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罗中华归还所借款现金本息15000元。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7日作出(2016)豫14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并向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送达。袁永荣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袁永荣,被上诉人罗中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程序违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6)豫1402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王保中审 判 员 刘玉杰代理审判员 张月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