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民终230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23
案件名称
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与王正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王正开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民终23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嘉陵区嘉南路75号。法定代表人罗西春,执行董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正开,男,汉族,1962年4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南充市,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正开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嘉陵区人民法院(2015)嘉民初字第87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通知上诉人南��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逾期未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南充市嘉陵区城南综合市场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邱书培审判员 吕元华审判员 何华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 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