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802财保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4-21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宁艳红申请诉前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艳红,丁永利,潘永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财保104号申请人:宁艳红,女。被申请人:丁永利,男。被申请人:潘永莉,女。申请人宁艳红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丁永利、潘永莉位于运城市外滩首府×室。担保人张勇兵、袁春霞以其共有的位于运城市双桥路×层西户房屋为申请人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宁艳红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丁永利、潘永莉位于运城市外滩首府×房屋,期限三年;二、查封担保人张勇兵、袁春霞共有的位于运城市双桥路×层西户房屋,期限三年。案件申请费3020元,由申请人宁艳红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长 毋春梅代理审判员 马 莉代理审判员 姚国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费 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