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0502执22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邵江、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邵江,高春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02执2236号申请执行人刘敏,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邵江,男,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被执行人高春杰,女,蒙古族,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邵江、高春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内0502民初257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邵江、高春杰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自二0一六年十一月起每月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邵江工资收入3000.00元,足额至**元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德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天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