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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1021民初15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张某、张某某与麻某、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张某某,麻某,麻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1021民初1584号原告:张某。原告:张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被告:麻某。被告:麻某某。原告张某、张某某与被告麻某、麻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0日立案。原告张某、张某某于2016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张某某要求撤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张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480元,减半收取1740元,由原告张某、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樊世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何伊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