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322民初1351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高清春与庄怀亮、胡冬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春,庄怀亮,胡冬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322民初13513号原告高清春,男,1975年2月3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庄怀亮,男,1981年7月21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被告胡冬雪,男,1989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沭阳县人,居民,住沭阳县。原告诉二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张思源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高清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庄怀亮、胡冬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高清春诉称,2016年5月13日,被告庄怀亮以生意周转为由从原告处借款40000元,被告胡冬雪提供担保,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3%,借款交付时预扣1200元作为第一个月的利息。被告庄怀亮在2016年6月份支付利息1200元并归还本金10000元,余款原告索要未果。原告现请求判令二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0000元,并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3%计算利息至还清款之日止。被告庄怀亮、胡冬雪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3日,被告庄怀亮向原告高清春借款,由被告胡冬雪提供担保,并共同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肆万元整(40000)用于生意周转借款人:庄怀亮2016年5月13日担保人:胡冬雪2016年5月13日”。同日,原告向被告庄怀亮交付借款38800元。2016年6月份,被告庄怀亮分两次给付原告10000元、1200元。原告因向二被告索要剩余借款未果,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告高清春与被告庄怀亮之间的借贷关系,以及原告与被告胡冬雪之间的担保关系,均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庄怀亮经原告索要未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现原告要求其归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原告高清春在向被告庄怀亮交付借款时扣除1200元,借款的数额应以实际交付为准,即38800元。双方在借条中对利息未作约定,原告主张双方约定借款月利率3%,未能提供证据证实,本院对该主张不予采信,故被告庄怀亮已归还的11200元应认定为本金,冲抵借款。对于利息,可以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原告高清春与被告胡冬雪对保证方式未作约定,被告胡冬雪依法应按连带责任保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庄怀亮、胡冬雪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不影响本案的正常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庄怀亮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高清春借款27600元及利息(自2016年9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被告胡冬雪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22元,由二被告负担2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50元(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帐号:46×××80)。审判员 张思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许 静附录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限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延迟履行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