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冀0981民初294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鲁聪与刘成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鲁聪,刘成凯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6)冀0981民初2944号原告鲁聪,男,1986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委托代理人赵飞,泊头市解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成凯,男,196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泊头市。。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查明:2016年9月7日6时50分,在泊头市××村镇××南被告刘成凯驾驶红色无牌照中原小型拖拉机,沿乡间道路由西驶入道路向北左转弯时,与沿公路由北向南行驶的原告鲁聪驾驶的黑色无牌照嘉陵90型二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原告鲁聪受伤、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泊头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刘成凯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鲁聪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鲁聪诉至本院,要求被告刘成凯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20000元。经本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刘成凯赔偿原告鲁聪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二次手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0元(已付清)。二、就此次交通事故原、被告双方再无其他纠纷。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鲁聪负担。以上协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商保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