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姜涛与俞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俞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俞士勇,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姜涛与俞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