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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521执89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姜涛与俞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涛,俞士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521执895号申请执行人:姜涛,男,汉族,1973年8月11日出生,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被执行人:俞士勇,男,1968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无为县。本院在执行姜涛与俞士勇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到相关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立平审判员  水从忠审判员  李昭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王 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