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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9006执恢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7-02-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与金江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金江锋,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金江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6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住所地:天门市竟陵船闸北路18号。代表人孙会斌,该行行长。被执行人金江锋,男,197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支行与被执行人金江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金江锋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金江锋一直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金江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2011)天民二初字第6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石少华审判员  吴 勇审判员  XX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奕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