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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281执3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7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聂万喜与聂XX、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万喜,聂XX,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义马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281执325号申请人聂万喜,男,汉族,1970年4月7日出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执行人聂XX,男,汉族,1973年9月9日出生,住义马市。被执行人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XX,组织机构代码:79324602-6,住所地:洛阳老城区邙山镇国际汽车博览中心对面。聂万喜诉聂XX、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日作出的(2016)豫1281民初57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聂XX、洛阳中隧停车设备有限公司未按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聂万喜于2016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借款60万元、诉讼费4900元及本案执行费8449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6年10月27日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后,再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照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乐 关注公众号“”